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在前期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了《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拟征收户和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即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止,拟征收户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 通过电话方式:0996-6028564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焉耆县天河大厦十五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邮编:841100;
三、登陆“焉耆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www.xjyq.gov.cn/),查看《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县长信箱。
附:《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 日
焉耆县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拟决定对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所列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焉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焉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建设项目符合焉耆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建设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焉耆县“十二五”规划及自治县2013年度计划;
二、征收目的: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关于同意实施自治县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焉政函〔2013〕281号)。
四、征收人:焉耆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席文海
房屋征收部门:焉耆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路天河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杨 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焉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住所地:焉耆县解放路天河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安
五、征收范围
325省道西侧、宏升商贸城对面、三号渠南侧、新城西路北侧、海都家园一号小区东侧,具体以焉耆县规划局核发的焉耆县2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图为准。
六、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约100.62亩,其中安置房占地面积约17.55亩,拟建安置楼房(住宅) 2 栋,建筑面积约28780平方米。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根据调查登记的结果,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户数130户、合法建筑面积约28958.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约14153.27平方米。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一)补偿范围及咨询性评估情况。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剩余土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巴州西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库尔勒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拟征收房地及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进行了咨询性评估。依据两家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拟征收房地及安置房咨询性评估价格,按照0.7的权重系数(评估单价值高的取70%,单价值低的取30%)取值,拟定了拟征收房地及安置房咨询性评估均价,公示如下:
1、拟征收房地咨询性评估均价①楼房不带地下室(住宅二层2349.3元/㎡、住宅三层2349.3元/㎡、住宅四层2223.2元/㎡、住宅五层2177元/㎡),②楼房带地下室(住宅二层2394元/㎡、住宅三层2394元/㎡、住宅四层2253元/㎡、住宅五层2206元/㎡),③商业楼房(地下一层2962元/㎡、一层9875.8元/㎡、二层5630.9元/㎡三层3950.3元/㎡),④平房不带地下室(住宅土木2040.2元/㎡、住宅砖木2101.6元/㎡、住宅砖混2148.3元/㎡、砖木商业8728.9元/㎡、砖混商业8728.9元/㎡)⑤平房带地下室(砖混商业9313元/㎡),⑥院落剩余土地(商业土地384.44元/㎡、住宅土地231.05元/㎡)
2、原地安置楼房预评估价:住宅一层1887.6元/㎡、二层1904.6元/㎡、三层1921.6元/㎡、四层1938.6元/㎡、五层1955.6元/㎡、六层1972.6元/㎡、七层1989.6元/㎡、八层2006.6元/㎡、九层2023.6元/㎡、十层2040.6元/㎡、十一层2057.6元/㎡、十二层2074.6元/㎡、十三层2091.6元/㎡、十四层2108.6元/㎡、十五层2125.6元/㎡、十六层2142.6元/㎡、十七层1890.6元/㎡,商业一层9582.9元/㎡、二层5749.9元/㎡、三层4487.4元/㎡。
以上公示的咨询性评估价格反映的是拟征收分类分项房屋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参考均价,最终补偿价格以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之日起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准。
(二)计算方法及依据
房屋价值补偿:补偿价格不低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征收普通住宅的,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进行评估确定。
计户规则:计户规则以房产部门和其它有效证明计算户数。
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000元/户计算。
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且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1000元/月户×过渡月数;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1000元/月户×2月。
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月×2×( 24 )月(被征收人此种计算方法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补助:
(1)产权调换房增加的公摊面积补偿;
(2)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奖励补助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被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予以奖励补助(即产权置换奖励300元/㎡、货币补偿奖励200元/㎡);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不予奖励补助。
十、产权调换房情况及选购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房源如下:
原地安置 [总套数306套]:回迁安置房屋(住宅),建筑结构: 砖混结构高层,质量标准:合格,层数 17层,过渡期限:约2年。户型面积(该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竣工后测绘面积为准)分别为:1-A户型面积111.77㎡、1-B户型面积107.27㎡、1-C户型面积85.02㎡、1-D户型面积116.78㎡、2-A户型面积81.2㎡、2-B户型面积117.16㎡、2-C户型面积51.13㎡。
原地安置,安置房为4层商业用房,框架结构,设六部电梯。安置房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建设期限约2年。安置房屋面积详见平面布局图(该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竣工后测绘面积为准)。
产权调换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征收双方互结差价。产权调换房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给予被征收人面积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测算费用总额:
存入的开户银行:
帐号:
十二、对被征收人的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范围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免受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
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子女对待。
被征收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接续发放生活保障金。
十三、搬迁期限、回迁期限
搬迁期限与回迁期限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十四、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
旧城区改建项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组织搬迁。
十五、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应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
2、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合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逐户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按下列途径提出意见:
意见接收部门:焉耆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杨 宏 电 话:13779642988
监督部门:焉耆县监察局 监督电话:6022737
政策咨询部门:焉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永新 电 话:18909962917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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