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4-07-25   县政府办公室       焉耆县

焉政房征决〔2014〕第2号

 

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改善城区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文化北路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文化北路建设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14717日至2014724

    签约时间:2014721日至2014723

三、本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717日    

 

关于发布《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改善城区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焉政房征决〔2014〕第2号),决定   文化北路建设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用地蓝线图。征收房屋2户,征收各类房屋面积约0.058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天,自2014721日至2014723日。搬迁工作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后7日内完成,或者在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五、本次征收严格按照《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进行。

六、《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除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外,另可详见“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www.xjyq.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焉耆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717日  

 

 

 

 

 

焉耆县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拟决定对文化北路建设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人:焉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席文海,焉耆县县长。

房屋征收部门: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焉耆县天河大厦十五楼,法定代表:杨宏。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焉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地址:焉耆县天河大厦十五楼,联系电话:6028564

法定代表人:张德安

一、征收项目名称:焉耆县文化北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认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中:1、经焉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经焉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经焉耆县住建局认定,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目的:文化路建设。

四、征收范围(详见用地蓝线图)

五、征收概况

东至:江南丽苑住宅楼;西至:回民小吃一条街;南至:江南丽苑售房部;北至:北岸干渠边线。

征收房屋2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占地面积1105.18㎡。

六、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14717日(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间为准)。

签约期限:2014721日至2014723

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搬迁工作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后7日内完成,或者在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征收补偿预评估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费用约为

181.2万元。包括:(1)居住用房586.3,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总价约为137万元。其中,砖木结构住房均价2335.9/平方米。(2)院落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518.88,单价244.63/平方米,所需资金约为12.7万元。(3)附属物、室内装修预评估总价约30万元;上述为预评估价,拟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最终价格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市场评估价为准。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所需资金预计5000元。
1
、搬迁费:一次性按每户1000元计算,所需资金2000

元。

2、本次征收提供的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考虑到安置房入住前需要装修,故确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计算,征收人需【按月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500/户·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所需资金3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月×2×6个月(被征收人此种计算方法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月×2×2个月。

(四)奖励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评估报告书签收之日起至第2日零点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无异议,按被征收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补助(产权置换补助300/、货币补偿补助200/);被征收人在房屋评估报告书签收之日第2日至3日零点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无异议,按被征收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即产权置换补助200/、货币补偿补助100/);被征收人超过评估报告书签收之日3日后,不予奖励补助。

对于被征收人所在家庭(家庭指未婚子女和父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16平方米的住户,且在房屋评估报告书签收之日起至第3日零点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无异议的,除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外,还可以按土地使用面积给予拟征收人300/平方米的住房补助。

八、征收补偿范围及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范围:在文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公平补偿的原则,考虑到不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水平,被征收的居住用房应考虑区位、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补偿价值并予以补偿。1、认定为居住用房的房屋、附属用房、牛圈所占用土地的补偿价值已计入征收房屋价值中,因此该部分土地价值在土地补偿中不再计算。2、其他用途的附属房屋及附属物价值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3、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根据区域、地段、房屋状况、房屋经营收益、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情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含土地价值)予以合理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供2年以上的经营手续,含工商、税务、纳税凭证、票据以及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手续);4、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拟征收住房市场价值。具体包括住房市场价值、住房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及土地补偿价值和搬迁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仓储等非住宅用房的,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成交价评估确定拟征收房屋市场价值。具体包括房屋市场价值、房屋装修价值、剩余土地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补助等。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政府在河北幸福花园小区内提供住宅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房屋为毛墙、毛地),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60-70㎡、70-80㎡、80-90㎡、90-100㎡等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河北幸福花园住宅多层均价暂定为1797/㎡。其中,一层至三层1988/㎡,四层1739/㎡,五层1602/㎡,六层1477/㎡。

上述均为预评估价,安置房最终价格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市场评估价为准。

九、不予以补偿的情形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国土资源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占地或建筑,做出限期责令拆除并送达的;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不正当补偿费用行为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测算费用总额:182万元;

存入的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帐号:100635031520010001

十一、住房保障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根据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为:人均收入水平在745元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十二、关于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新建发【201125号)等有关文件“从事房屋价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以上资质等级”、“采用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选定评估机构”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目前巴州3家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申请参与评估,分别是库尔勒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巴州西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结合实际,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过程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并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机构工作或在实地勘察记录上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社区组织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字见证。

(三)评估公示

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公布征收范围内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由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由评估机构应向征收当事人送达总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鉴定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三、征收组织形式

(一)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结果公开,做到依法征收、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二)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点设在天河大厦15楼,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征收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办公现场展设有产权调换房屋规划平面图、单体设计平面图及相关信息,方便被征收人查看和咨询。

(三)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共有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十四、征收其它事项

(一)征收租赁、抵押及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搬迁时限到期前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征收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作出后的搬迁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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